—搞不清这俩词,签的不是合同,是风险告知书
“分包”和“转包”只差一个字,为什么有人项目干完了却拿不到钱?甚至被罚30万、列入黑名单?” 大家好,我是王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打了十几年官司,经手过200+起施工合同纠纷,今天不聊高大上的理论...
“问话”和“讯问”只差一个字,结果却可能天壤之别?搞错这一步,口供可能直接作废!——一位刑辩律师在看守所门口等当事人时,常被家属急切地问:“警察昨天‘问’了他三个小时,是不是快放人了?”
我轻轻摇头,没立刻答,而是反问一句:“您记得清楚吗——是‘叫去聊聊’,还是‘出示了警官证、告知了权利、做了同步录音录像’?”
因为很多人不知道:在中国刑事司法里,“询问”和“讯问”,不是语气轻重的区别,而是法律身份、程序刚性、证据效力的分水岭,一字之差,背后站着整套刑事诉讼规则的铜墙铁壁。
▍一、“询问”是谁在问?问谁?为什么能问?
简单说:询问是“查清事实”的起点,对象是“证人、被害人、其他与案件无关的知情人”。
邻居看到案发当晚有辆车急刹离开,民警请他到派出所“讲讲情况”;又比如,公司财务提供报销单据时,配合说明一笔异常支出——这些,都是“询问”。
它的核心特征有三:
✅ 主体可以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甚至监察委工作人员(依职权);
✅ 对象绝对不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否则程序违法);
✅ 笔录开头必须明确记载:“我们是××单位工作人员,现依法向你了解有关情况……你有权如实陈述,也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注意!这里不告知“你有权聘请律师”“你有权核对笔录”等关键权利,因为询问对象不是被追诉者,不适用强制辩护与沉默权保障。

▍二、“讯问”是谁在问?问谁?为什么必须这么问?
答案很锋利:讯问是“追诉犯罪”的核心动作,对象只能是“已被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或虽未羁押但已列为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它不是“聊聊”,而是国家公权力对个体自由与尊严发起的一次法定对话。
法律给它套上了三重“紧箍咒”:
🔹主体法定:必须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监察委案件亦同),辅警、协警、实习生单独讯问=无效;
🔹权利必告:第一次讯问起,必须告知“有权委托律师”“有权申请法律援助”“有权核对、补充、更正笔录”“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少一项,就是程序瑕疵;
🔹全程留痕: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存在刑讯逼供风险的案件,必须同步录音录像;2023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6条更明确:对所有犯罪嫌疑人的首次讯问,原则上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没录?且无法补正的,该份口供极可能被排除。
📌 关键区别速记表(律师办公室贴在案卷夹首页的那张):
| 维度 | 询问 | 讯问 |
|---|---|---|
| 对象 | 证人、被害人、知情人(非嫌疑人)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唯一合法对象) |
| 目的 | 收集线索、固定外围证据 | 获取有罪、无罪、罪轻供述,构建指控体系 |
| 权利告知 | 不告知委托律师权、沉默权等 | 必须逐项告知,且记录在案 |
| 笔录效力 | 可作为佐证,但不能直接证明嫌疑人有罪 | 是核心证据,但程序违法则可能被依法排除 |
| 违法后果 | 笔录瑕疵,一般可补正 | 重大程序违法 → 口供排除 → 指控崩塌 |
▍以案说法:
去年我代理一起涉税虚开案,当事人老陈是某贸易公司法人,税务稽查阶段被约谈两次,笔录上写的是“询问笔录”,但他当时已被公安立案、手机被扣、银行账户冻结。
我们调取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后发现:所谓“询问”,实为立案后第5天、在派出所内、由经侦民警主导、连续7小时、未告知律师权、未同步录音——全程无律师在场。
庭审中,我们当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最终采纳意见:该份笔录因混淆“询问”与“讯问”,对象错误、权利告知缺失、程序严重违法,依法予以排除。
后来,检方因核心口供灭失、资金回流证据链断裂,将起诉罪名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十年起步)降格为“逃税罪”(初犯补税免刑),老陈走出法院那天,攥着判决书的手一直在抖——不是怕,是后怕:“原来他们问我‘你认不认’的时候,我就该说:请先告诉我,今天是‘询问’还是‘讯问’?”
▍法条链接(不是罗列,是点睛式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2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划重点:“证人”二字锁死询问对象边界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第一次讯问,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一次讯问”+“应当告知”=不可豁免的刚性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4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而实务中,“未依法讯问”(如对象错、权利漏告、无录像)常被认定为“其他非法方法”的实质表现。
▍律师总结:
老百姓常以为:“警察找我说话,不就是问问嘛?”
但法律眼里,每一次开口,都是一次权利边界的确认。
“询问”是社会协作的齿轮,温和平稳;
“讯问”是司法天平的砝码,千钧之重。
如果你或家人被叫去“配合调查”,请记住三句话:
❶ 先问清:“您这次是来‘询问’证人,还是‘讯问’犯罪嫌疑人?”
❷ 再确认:“我是否已被立案?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这直接决定对方能否对你讯问)
❸ 最后守住底线:“请出示证件、告知权利、开启录音——如果现在不能做到,请允许我联系律师后再继续。”
这不是对抗,是尊重程序;
不是拖延,是守护真相应有的质地。
毕竟,在刑事司法里,最锋利的正义,永远长在最严密的程序肌理之中——
而那个被认真对待的“字”,正是普通人离公平最近的台阶。
(文末手写体小字)
本文系作者亲办案例提炼,无虚构情节。
执业廿三年,我始终相信:
最好的辩护,始于当事人被叫进那扇门之前。
“问话”和“讯问”只差一个字,结果却可能天壤之别?搞错这一步,口供可能直接作废! ——一位刑辩律师在看守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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