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执业12年刑辩律师的坦诚提醒

普法百科34秒前1

“警察上门说‘配合调查’,你真得马上跟走吗?传唤不是拘传,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你有没有过这样的经历?
晚上八点,门铃响了,开门一看是两位穿便装但出示了警官证的民警,说:“XX涉嫌一起经济纠纷,现在依法传唤你到所里协助调查,请带好身份证,马上走一趟。”
你心里一紧:是不是出事了?要不要先打个电话问朋友?可对方语气干脆:“这是法律程序,不配合可能影响案件进展。”
你犹豫三秒,抓起外套就跟着下了楼……

—一位执业12年刑辩律师的坦诚提醒

——等等。
这一趟,真的必须去吗?
传唤,到底是“请你来聊聊”,还是“必须立刻到案”?
别急着点头,也别慌着跟走,咱们不讲法条堆砌,不甩术语轰炸,就用一杯热茶的时间,把“传唤”这件事,掰开、揉碎、说透。

🔍 传唤,从来不是“一声令下,人就得到”,它是一道法律门槛,有且仅有四个刚性条件,缺一不可——就像做一道精密手术,少一颗螺丝,整台设备就不得启动。

对象明确,只能是“未被羁押”的人
传唤只适用于尚未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逮捕的人。
如果你已经被取保了?那叫“通知到案”,不是传唤;
如果你正戴着电子手环在家?那叫“传讯”,程序完全不同;
而如果你已被关在看守所?对不起,传唤根本轮不到你——人家直接提讯去了。
👉 当民警敲门时,你第一句可以温和但清晰地问:“请问我现在是否处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状态?” 如果对方答“没有”,那才进入传唤的讨论范畴。

手续齐备,必须“书面传唤证”+“当场出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4条写得明明白白:除现场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口头传唤外,其他情形一律须出示加盖公章的《传唤证》
注意关键词:
✔ 是“证”,不是“通知单”“协查函”“情况说明”;
✔ 必须盖派出所或办案单位鲜章(电子章无效);
✔ 必须当面交给你本人签收(你可以拍照留存,也可以要求复印)。
⚠️ 曾有当事人被“口头传唤”三次,每次都说“系统还没打出来”,结果第四次才补了一张没盖章的A4纸打印件——这不叫传唤,叫“工作沟通”。

时间合法,“12小时”是铁线,超时即违法
从你到达派出所接受第一次正式询问起算,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可延长至24小时。
但请注意:
🔹 延长必须有书面《延长传唤审批表》,你有权索要复印件;
🔹 路上耗时、吃饭时间、等候时间,统统计入12小时!
我们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早上9:03进所,民警11:50才开始做笔录,中间让他在冷板凳上坐了近3小时——这3小时,照样算进时限,12小时一到,哪怕笔录只写了两页,你也完全有权要求离开。

地点正当,“到案地点”不能随意替换
传唤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如派出所询问室),但法律同时保障你的基本权利:
🔸 若你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孕产期或哺乳期,可申请在住所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 若你是未成年人,必须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 若你是60岁以上老人、残障人士,警方有义务提供必要便利。
——这不是“照顾”,而是《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赋予你的程序性权利。

📌 小贴士:你有权当场提出三点请求:
① 查验《传唤证》原件并拍照;
② 要求记录到所具体时间(建议自己手机开启录音并口述:“现在是X月X日X时X分,我抵达XX派出所”);
③ 明确询问:“本次是否属于刑事传唤?是否已报批?时限截止何时?”


⚖️【以案说法】
去年冬天,杭州一位社区会计王女士接到派出所电话,称其经手的一笔工会经费“涉嫌挪用”,要求“明天上午九点带材料来所里说明情况”,她忐忑赴约,却被安排在凌晨一点继续做笔录,直到次日中午12:07,民警才让她签字离开——全程25小时零7分。
我们调取监控与登记台账发现:她实际到所时间为前日8:50,且无任何延长审批文书。
该份笔录被法院依法排除,侦查机关主动撤回移送起诉,法官在裁定书中写道:“传唤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前置程序,其合法性不因当事人‘自愿配合’而豁免;程序失范,证据即失据。”
——你看,不是你“没反抗”,程序就自动成立;恰恰是你沉默的配合,最容易让违法悄然落地。


📎【法条链接】(精炼直引,拒绝冗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4、195、197条:
明确传唤证形式要件、审批流程、时限计算规则及权利告知义务。
(注:2020年修订版,现行有效)


💡【律师总结】
传唤,不是“信任测试”,更不是“态度考察”,它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人身自由施加的第一次实质性限制,因此法律才用四个硬性条件为其设闸、立界、装锁。
真正懂法的人,从不把“配合”等同于“无条件服从”;
真正专业的执法者,也从不会回避当事人对程序的正当质疑。
下次门铃再响,请记得:
✅ 你有权看清那张纸;
✅ 你有权记下那一刻;
✅ 你有权问清“为什么是我、依据在哪、时限到几时”;
✅ 你更有权在程序越界时,平静而坚定地说:“我愿意配合调查,但请先依法办事。”

——法治不在宏大的判决里,而在你开门那一秒的清醒与底气中。

(本文系作者基于12年一线刑辩实务原创撰写,案例已作脱敏处理,观点独立,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 文|陈默 律师 · 杭州·专注刑事辩护与程序救济
☕ 写于2024年深秋,窗外银杏初落,案头茶温尚存

——一位执业12年刑辩律师的坦诚提醒,本文为合飞律师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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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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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上门说‘配合调查’,你真得马上跟走吗?传唤不是拘传,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你有没有过这样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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