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在公司门口摔倒算工伤吗
下班在公司门口摔倒不一定算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工伤认定一般有三种主要情形,分别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对于下班在公司门口摔倒这一情况,如果是因为道路存在安全隐患,比如地面湿滑、有障碍物等公司管理不善的原因导致摔倒受伤,并且能证明摔倒与工作环境有直接关联,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类似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因为下班离开公司也是工作流程的一部分。
如果摔倒只是个人不小心,例如自己走路不看路、奔跑打闹等自身原因导致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不符合上述法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既不是因工作原因,也不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特定类型的伤害。
若要认定工伤,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