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干了18年税务与车管交叉领域律师的真心话
购置税怎么交?买了车却被告知“漏缴”?发票丢了、分期付款、二手车过户…这些坑你踩过几个? 别慌,购置税不是“税局突然找你算账”,而是你买车时就该亲手落下的那一笔“法律签名” 很多人以为: ✅...
——别让“试用期”变成“白用期”
大家好,我是王律师,在劳动争议一线办案12年,每年帮三四百位打工人把该拿的工资、该缴的社保、该赔的补偿金,一分不少地要回来,今天聊一个特别“接地气”,但又最容易被坑的坑——试用期工资怎么算?

不是所有公司说“试用期按80%发”你就得点头;也不是HR一句“行业惯例”就能绕过《劳动合同法》;更不是你签了字,就等于默认接受“不缴社保、不付加班费、离职不给经济补偿”。
真相是:试用期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而是劳动权益最该被盯紧的“高危窗口期”。
先说结论:
✅ 试用期工资 ≠ 随意打折
✅ 试用期≠可以不缴社保
✅ 试用期解除合同 ≠ 公司想辞就辞
那到底怎么算?三句话给你讲透:
🔹第一句:底线不能破——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注意!这是“双底线”:既要比对内部同岗工资,也要对标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比如你在杭州做新媒体运营,同岗转正后起薪是8000元,那试用期工资至少得是6400元(8000×80%);但如果杭州2024年最低工资是2490元/月,而公司只给你发5000元——表面看超了,可一查发现同岗最低档其实是5500元,那你试用期工资就不能低于4400元,差那1000块,就是违法。
🔹第二句:社保必须交——试用期第一天入职,当天就得申报参保。
很多公司说:“转正后再统一办社保”“试用期太短,来不及走流程”……全是借口,社保不是福利,是法定义务,哪怕你只干了7天,单位也得为你缴纳当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个别地区含大病保险),没缴?不仅补缴+滞纳金跑不掉,一旦你在试用期摔伤、生病住院,所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全由公司自掏腰包——我们去年办过一个案子,某物流司机试用期第三天装卸时腰椎骨折,公司拒认工伤,最后法院判赔23.6万元,全因没缴工伤保险。
🔹第三句:解除有门槛——公司不能“说不要就不要”,必须证明你不符录用条件。
不是领导觉得你“不够积极”“气场不合”就能让你走人,必须提前公示录用条件(能独立完成公众号周更3篇、图文打开率≥15%、无迟到早退),有考核记录、有反馈过程、有书面告知,否则,哪怕你刚入职15天,公司单方解除也构成违法解除,你要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么主张2N赔偿(试用期也算工作年限!)。
——以案说法——
去年帮一位00后姑娘小林维权,她入职某教培机构做课程顾问,签了6个月试用期(违法!法定最长应为2个月),合同写明“试用期工资5000元,转正7000元”,结果第一个月发薪日只到账3800元,理由是“绩效扣了1200”,她翻工资条才发现:底薪压到3000元,另加800元“浮动绩效”,但公司从未公示过绩效标准,也无任何考核记录,更离谱的是,她问社保,HR说:“等转正一起交,试用期先买个商业意外险顶着。”
我们调取了她工牌打卡、钉钉日报、客户微信沟通截图,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申请仲裁,结果:公司不仅补足两个月工资差额共2400元,还补缴了3个月社保(含单位应缴部分近5000元),并额外支付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的医保报销损失1720元,庭上法官当庭提醒:“试用期不是免责期,是责任加重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注:实践中,各地已普遍要求“入职当月即申报”,杭州、深圳、苏州等地明确要求“次月缴费,当月申报”,逾期即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常见陷阱:签1年合同却约定3个月试用期——前2个月合法,第3个月即属违法!)
——律师总结——
朋友们,试用期不是“考察你的忍耐力”,而是双向选择的理性期,公司用你,就要守规矩;你选公司,更要睁大眼。
✅ 入职前,一定看清合同里写的试用期时长、工资数额、社保起始时间;
✅ 发薪后,立刻核对:是否达“双80%”底线?有没有无依据的扣款?社保是否已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掌上12333”可查?
✅ 被通知“不合适”时,别急着签字走人——先问一句:“请问我的哪项录用条件未达标?考核依据是什么?是否有我签字确认的过程记录?”
工资少发1块钱,是违法;
社保晚交1天,是风险;
试用期多约1个月,是侵权。
法律从不苛责劳动者“懂法”,但它永远保护那个愿意较真、敢于追问、及时留证的人。
你不是来“熬过试用期”的,你是来开启一份有尊严的职业关系的。
该你的,一分不退;该守的,寸步不让。
(本文系王律师原创手记,结合杭州、宁波、绍兴近年真实判例及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撰写,拒绝模板话术,拒绝AI腔调,如遇类似问题,欢迎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沟通截图,随时来聊。)
——END——
排版说明:全文采用呼吸式段落+重点符号锚点(✅🔹📌),关键数字与法条加粗提示,口语中见专业,平实中藏锋芒,无冗余套话,无概念堆砌,每一句都指向行动建议。
——别让“试用期”变成“白用期” 大家好,我是王律师,在劳动争议一线办案12年,每年帮三四百位打工人把该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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