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鼻梁骨折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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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双小腿骨折怎么赔偿
工伤双小腿骨折的赔偿包含以下方面:
(一)医疗费用
治疗双小腿骨折的挂号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等合理的医疗支出都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为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护理费
如果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的50%、40%或者30%。
(四)伤残补助金等
工伤双小腿骨折可能构成,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还会涉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具体标准根据各地规定有所不同。
二、怎么算
在湖北,工伤赔偿计算方式如下:
(一)医疗费用
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伤残补助金等
1. 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 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在湖北,这些标准也依据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赔偿钱怎么出
工伤赔偿的费用承担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
1.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如果员工因工伤接受治疗,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住院伙食补助费。员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按照一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3.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这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 终止或者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用人单位支付部分
1.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3.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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