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和所有权谁优先

法律解析:

居住权和所有权不存在绝对的优先顺序,二者的优先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从设立目的看,居住权旨在保障居住权益,是一种用益物权,其设立多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生活居住的需求,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属性。而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涵盖了对物的全面支配权。

当居住权依法设立后,在居住权期限内,居住权优先于所有权。比如,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为他人设立了居住权,在居住权期限内,居住权人有权占有、使用该房屋,即使所有权人也不能随意妨碍居住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不能因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就要求居住权人搬离房屋。这是因为居住权作为一种物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其设立经登记生效后,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等居住权消灭的情形出现后,所有权的权能恢复完整状态,此时所有权具有优先性。居住权消灭后,居住权人不再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由行使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综上所述,居住权和所有权谁优先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居住权的设立情况、期限以及是否消灭等具体情形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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