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解析: 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通常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普遍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只要存在环境污染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且污染行为与损...
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通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具有特殊性。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这意味着,作为受害者,不需要对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严格举证。受害者一般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污染行为的存在。
而污染者则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他们需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比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同时,污染者要证明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污染者无法完成这些举证,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是基于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处于信息和技术的劣势地位。他们难以获取污染行为的详细数据和专业知识,难以对因果关系进行准确的证明。而污染者通常掌握着更多关于污染行为的信息和技术手段,由其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使污染者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污染行为的发生。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举证情况和证据的证明力,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和司法实践的发展。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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