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权有哪些表现方式,怎么进行赔偿
法律解析: 侵犯姓名权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赔偿方式通常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确定,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失赔偿等。 侵犯姓名权是一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常见...
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
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是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姓名权侵犯的重要标准。
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这一要件。这意味着未经他人同意,通过强制、胁迫等手段阻止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使用或者变更姓名。例如,父母违背子女意愿,强行更改其姓名,或者单位领导阻止员工更改自己认为不合适的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这是指未经姓名权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他人姓名进行活动,从而获取某种利益。比如,冒用他人姓名签订合同、发表作品等,使得相对人误以为是姓名权人本人的行为,从而给姓名权人造成损害。
冒用他人姓名。这是指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参加各种活动。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姓名权人的名誉损失、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社会交往和生活。
要构成侵害姓名权,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姓名权,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侵害他人姓名权,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预见。
同时,还需要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可以是物质方面的,如因姓名被冒用导致的经济损失;也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如因姓名被滥用造成的名誉损害、精神痛苦等。
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侵害姓名权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只有当上述要件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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