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辞职工资如何结算的

法律解析:

公益性岗位辞职时,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天数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结算。一般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当劳动者辞去公益性岗位工作时,工资结算有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工资结算的依据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天数。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劳动者实际出勤天数来计算工资。例如,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劳动者在本月工作了10天,那么其应得工资为2000÷22×10 ≈ 909.09元。

工资支付的时间。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工资。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拖延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有约定支付时间的,也应按照约定执行,但约定的支付时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若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金。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

另外,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如果劳动者存在加班等情况,用人单位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平时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公益性岗位辞职工资结算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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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权利有无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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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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