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迟迟不给怎么办
法律解析: 若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迟迟不给,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遇到终止劳动合同金迟迟不给的情况,有多种...
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通常包括经济补偿和额外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赔偿金一般是在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是终止劳动合同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具体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指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额外赔偿金。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例如,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随意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赔偿金。额外赔偿金的目的在于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同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还可能涉及其他费用。比如,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代通知金”。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这些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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