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骗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法律解析: 信用卡被骗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判断信用卡被骗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债务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一般来说,如果信用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被骗而产生...
婚内信用卡债务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不属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信用卡债务的归属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信用卡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办理的,或者一方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另一方进行了事后追认,比如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该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下无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若一方以个人名义使用信用卡,但消费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像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支付家庭水电费、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这类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必要支出,夫妻双方都从中受益,所以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一方使用信用卡的消费是用于个人的不合理开支,如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或者是用于个人的奢侈品消费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该信用卡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使用信用卡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信用卡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债务的用途、消费的合理性、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此,在判断婚内信用卡债务性质时,要结合具体的消费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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