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对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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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如果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若对再次鉴定结论仍不服,在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出具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查鉴定。

工伤鉴定结果关乎职工的切身利益,当对其不满意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是因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并非最终结论,给予了当事人进一步申诉的机会。再次鉴定的申请需要提交相关材料,一般包括首次鉴定结论书、再次鉴定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有效的诊断证明等完整病历材料。

若对再次鉴定结论仍存在异议,还可以在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出具后,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为了适应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可能出现的变化而设立的制度。例如,工伤职工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后,身体状况可能有所改善或者恶化,此时通过复查鉴定可以更准确地确定其劳动能力状况,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来进行操作,以确保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要充分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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