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期限过了怎么办

普法百科13小时前1
法律解析:

工伤申报期限过了,仍可通过一些途径来维护权益,比如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考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还可尝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争取其受理。

在工伤处理中,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申报期限已过,职工一方在1年的期限内仍可申报。但如果职工一方申报期限也过了,首先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责任。因为即使未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对职工因工作遭受的伤害也负有一定的赔偿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保障措施,若职工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职工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若伤害是由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受伤职工可以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例如在工作场所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职工受伤,职工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另外,虽然超过申报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不予受理,但职工可以尝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逾期申报的合理理由,如因不可抗力、用人单位的原因等导致未能及时申报,争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理解并受理申请。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职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来进一步争取权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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