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再婚后对对方子女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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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我国的继承法律体系中,对于继承人的顺序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一规定是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通常情况下,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女婿本不在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内,但如果其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赋予了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
所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比如,长期为岳父母提供生活费用,保障他们的日常生活开销;在日常生活中照顾岳父母的饮食起居,陪伴就医等。
法律这样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鼓励了丧偶女婿积极赡养岳父母,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尽到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的合法权益,使得他们的付出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
当丧偶女婿符合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条件时,在岳父母去世后,其就可以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样,平等地参与遗产的分配,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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