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怎么读?看懂这三点,别再被代买代卖坑了!
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朋友托你从国外带个包,说好给钱,结果回来他赖账;或者你找人代卖闲置相机,对方收了买家款却迟迟不给你打钱?这些看似“帮忙”的事,背后其实藏着一份法律关系明确的合同类型: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主要在主体资格、受托权限、合同标的、报酬规定等方面存在区别。
主体资格不同。行纪人需要具备特定的资质,通常是经过工商登记,从事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中介人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有特殊的资质要求,只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从事中介活动。
受托权限有差异。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具有一定的独立决策权,例如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商品时,只要是在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就可以自行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而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只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本身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独立的决策权,仅仅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
合同标的不同。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如代购、代销、寄售等特定的商业交易行为。中介合同的标的是中介人提供的中介服务,也就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创造机会或提供媒介。
报酬规定也不一样。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行纪人负担。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中介合同中,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责任不同。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对于第三人的违约行为要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因为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而中介人在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履行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中介人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过错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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