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担保与一般担保区别在哪

普法百科20小时前1
法律解析:

房地产抵押担保与一般担保在担保标的物、担保方式、生效条件、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担保标的物不同。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标的物是特定的不动产即房地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具有价值大、不可移动等特点。而一般担保的标的物范围更为广泛,可以是动产,如车辆、设备等,也可以是权利,像股权、知识产权等。

担保方式有所差异。房地产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抵押人仍可继续占有和使用该房地产。一般担保方式除了抵押外,还包括保证、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质押需要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定金则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生效条件不同。房地产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抵押权不成立。而一般担保中,不同的担保方式生效条件不同。保证合同通常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时生效;权利质押根据权利的不同有不同的生效规定。

实现方式有别。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一般担保中,保证方式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质押方式下,质权人可以就质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方式下,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方式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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