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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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当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房屋租赁交易中,违约金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有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能过高,这对于违约方来说可能是不合理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那么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呢?一般来说,是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进行对比,如果违约金数额明显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会被认定为过高。例如,因承租人违约提前退租,出租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是寻找新承租人期间的空置损失和可能的房屋清洁等费用,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这些实际损失的数倍甚至更多,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金过高。

当认为违约金过高时,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在提出请求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要证明违约金确实过高。这就需要提供因违约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如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证明、为重新出租房屋而支出的费用凭证等。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是否减少以及减少的幅度。这些因素包括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例如,如果违约方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违约,且违约行为没有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大幅减少违约金数额。

当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要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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