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咋写?
大伙儿好啊,今天咱们来聊个扎心但又不得不面对的话题:如果公司恶意拖欠工资,咱们打工人不想干了,那个“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到底该咋写才能既解气又合法,还能顺利拿到咱们应得的血汗钱和补偿呢? 说真的...
若公司不签收解除劳动通知书,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送达以保障通知的效力,如采用邮政快递(EMS)、公证送达、登报公告等。
在劳动关系中,当员工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通知书而公司不签收时,有以下几种可行的方法来确保通知有效送达。
首先是邮政快递(EMS)方式。选择邮政特快专递(EMS)来寄送解除劳动通知书是较为常见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做法。在填写快递单时,要详细注明内件物品为“解除劳动通知书”,并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物流信息记录。这样,即使公司拒收快递,根据物流信息显示已送达公司地址,也可视为已送达。因为邮政快递具有规范性和可追溯性,其记录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证明员工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其次是公证送达。可以前往公证处,申请对送达解除劳动通知书的过程进行公证。公证人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见证员工将通知书送达公司的情况,包括公司是否签收等细节。公证送达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公证书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被法院采信,能够有效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登报公告。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都无法有效送达,在穷尽其他合理手段后,可以考虑采用登报公告的方式。选择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在报纸上刊登解除劳动通知书的内容和相关信息。不过,登报公告的方式一般是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实现时的补充手段,因为其成本相对较高,且公告送达的效力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存在一定的争议。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员工都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快递底单、物流记录、公证书、报纸版面等,以便在后续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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