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成功医药费由谁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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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工伤认定不成功,医药费通常由伤者本人承担,但根据具体情形,可能由侵权人、医疗保险承担赔付责任。

工伤认定不成功的情况下,医药费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是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的伤害,即便未被认定为工伤,伤者也可依据《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比如,员工在上班途中因他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而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此时虽工伤认定未成功,但伤者可要求肇事方承担医药费等赔偿费用。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伤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若不存在侵权人,一般由伤者自行承担医药费。不过,根据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在患病就医时可享受一定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即便未认定为工伤,只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伤者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药费。《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过错,例如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员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且工伤认定不成功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那么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伤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向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医药费等费用。

总之,工伤认定不成功后医药费的承担需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最终的赔付主体。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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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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