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应该去哪里
申请强制执行应该去哪里
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也存在管辖问题。
1.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执行,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均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则由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执行。
二、对强制执行有异议如何处理?
公平法务提醒,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将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如果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异议。
2.对于法院的裁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
4.如果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将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强制执行工作是如何进行的?
强制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需要出示证件,并在执行完毕后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1.当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时,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并不得拒绝。
2.执行完毕后,受委托法院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如果三十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3.如果受委托法院在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5.如果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