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关系,受胁迫一方可以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结婚当事人自己,其他人(被胁迫人近亲属)无法代替当事人提出。需注意的是,申请撤销婚姻的时限为1年。申请撤销婚姻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该期限届满,当事人就不能申请撤销了。 申请撤销婚姻的理由只能是被胁迫结婚。关于什么是被胁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这个行为人,不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比如:父、母亲。“胁迫”的对象也不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还包括其近亲属。 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被胁迫一方)既可以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告婚姻撤销,也可以依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