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是离婚协议的附属协议,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内容。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双方因婚姻关系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情] 李和王同意离婚,并他们的财产。他们同意给儿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李要求解除离婚协议书中的房屋赠与,由此引发纠纷。 [析案] 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房屋的产权分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适用赠与合同第《合同法》条的规定,确认李有权单方面撤销该房屋的赠与。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内容不能撤销。原因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是离婚协议的附属协议,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内容。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双方因婚姻关系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离婚协议是一种在离婚的前提下,对夫妻婚姻关系各方面的处置,如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等。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内容不能视为单独的财产协议,协议内容与个人关系有关。 第三,就本案而言,如果李、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给女儿登记了房屋,则根据《合同法》第180条,李享有撤销权。因为只是财产协议,不受婚姻法调整,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反悔财产分割协议,并请求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司法解释精神进一步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应由《婚姻法》调整,而不是由《合同法》调整。 综上,当事人主张解除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赠与达成的协议的,应当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法统一确认当事人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