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离婚协议的效力 [案例] 原告戴某某。 被告秦某某。 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离婚;已婚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一套商品房归男方所有。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女方每月给男方1000元;等等。2007年3月,原告起诉姜堰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据原报道,原告和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错。2006年8月,被告要求与原告分手,并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请求判决:1。原与被告离婚;2.已婚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根据诉讼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夫妻共同财产为分割。 被告辩称,他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想嫁给他,生孩子由被告抚养。因为离婚协议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所以根据离婚协议他不同意分割的财产。 [审判] 本案主要争议是原被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原被告与被告在分割的财产是否应按协议内容判决。 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被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同意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双方在婚姻登记处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协议不生效,对原被告和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当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此外,根据该协议,分割财产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根据协议对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被告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为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以起诉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与被告通过调解达成协议。 [评估] 确定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是关键。 所谓婚姻离婚协议,是指一男一女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其基本目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协议效力的认定颇有争议。2005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召开苏北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者认为,婚姻离婚协议的基础是双方同意离婚,一方或双方可以在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方面做出有条件的让步,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双方在婚姻登记处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协议不生效,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分割子女抚养和财产协议》当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婚姻离婚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杂性。 婚姻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杂的,它涉及到婚姻身份关系的解除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就在双方达成协议时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可以归为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是特殊的。《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解除婚姻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除双方自愿离婚外,男女双方都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以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的形式予以生效。否则,即使双方有合意离婚,也不会发生解除婚姻的法律后果。 3.解除婚姻的前效力。 婚内离婚协议虽然内容复杂,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但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基本目的,其他内容都是附带的。基本目的是否达到,影响伴随内容的有效性。如果婚姻关系没有解除,附带的内容就没有效果。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尚未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分割财产和抚养子女的内容可以生效。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与法理相悖的。就财产关系而言,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形式是共同所有权,夫妻关系是共同所有权的基础。在共同所有权存在期间,每个共有人无权要求分割分享财产。这是传统民法的共同理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有规定,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2基于以上原则,夫妻关系存在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分享协议无效。就子女抚养而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法律角度来看,夫妻共同生活,不需要解决谁直接抚养子女的问题;支付的赡养费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无法分割每个人的份额或者哪一部分属于哪一个共有人,所以无法知道是哪一个人支付的赡养费。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的婚姻解除生效之前,分割的财产和子女抚养费不会生效。 本案原被告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从协议内容来看,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选择了协议离婚。分析原被告人的意图应当包括两个内容。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其次,通过登记解除婚姻。所以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不仅是当事人选择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是离婚协议生效的唯一途径。但本案原告最终选择了诉讼离婚的方式,与双方订立协议时选择的离婚方式以及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不一致,不能启动双方离婚协议的效力。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不能根据双方尚未生效的协议内容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