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栏语 ★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扩大民事行政检察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按照全国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要求,现开设“案说民法典”专栏,由重庆民事行政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着力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案情简介 冯某、豆某系年逾七旬的农村老年夫妻,一生生育三个女儿,由于大女儿远嫁外地,三女儿去世,二老便将生活的希望寄托于二女儿。2011年,王某与冯某、豆某的二女儿冯某兰结婚,2021年7月,冯某兰病故,其名下银行卡留下存款27万余元,生前未留下遗嘱,同年8月,公证处对冯某兰的上述存款的一半作为遗产办理继承权公证,其遗产由冯某兰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我们女儿去世了,现在女婿不但不管我们,连女儿的遗产都不分给我们,平时又没得其他经济收入,活下去的希望都没有了。”冯某、豆某遂到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父母继承去世子女的遗产本是法律的硬性规定,何况还做了继承权公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经调查核实,冯某兰去世时,其名下银行卡存款27万余元系其生前与丈夫王某在外打工多年的积蓄,冯某兰去世后,王某一直控制该笔存款,并借故钱已经花完了,子女抚养需要钱,遂拒绝按照之前的公证支付冯某、豆某应得的遗产份额。另查明,冯某兰去世时,其丈夫银行卡有存款十余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存款的一半也应作为冯某兰的遗产予以分割。 为积极保护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更好保障冯某、豆某的老年生活,承办检察官决定依法支持冯某、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积极与法院沟通,建议在分割遗产时对二老予以适当照顾。后法院判决王某应支付冯某、豆某应得的遗产份额,因为冯某、豆某系老年人,无固定经济收入,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决定对其予以适当照顾。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的相关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农民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因诉讼能力欠缺或诉权行使受到不当压制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支持受侵害的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冯某、豆某系年过七旬的农村老年人,女儿突然去世,眼看老无所养,分割遗产却遭到女婿拒绝,检察机关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冯某、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等为夫妻共同财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冯某兰生前与其丈夫王某外出打工,二者名下银行卡的存款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冯某兰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应作为其私有合法财产,依法继承。冯某、豆某虽生活在农村,依靠务农将其女儿冯某兰养大并成家立业,年老了平时依靠其女儿一起生活,女儿的去世让二老失去生活的依靠,在分配遗产时,依法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效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