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实行法定原则,即没有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都不受保护,实质上这样的行政强制是违法强制。其实,行政强制类型基于法定原则保持固定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这些要求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来源于法律领域范畴,其他规范性文件(例如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违反法定原则扩充解释,即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此即“法律有设定时,法规不得设定”。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严格主动遵循行政强制措施法定原则,直接目的是保护众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减少被行政机关的侵害,间接目的是限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作行政相对人行使不正当、不合法的行政强制措施,全面服务于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