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公司以外,常见组织形式还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然而,就连法律行业的从业人员有时也难以分清它们的区别。创业者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势必会经常与各种类型的组织形式打交道,了解它们的性质和特点,对于管理决策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股份有限公司门槛较高,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比有限责任公司大,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余的则都属于非公司制组织。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如不了解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请参考文章:公司制企业有哪些优缺点?什么是有限责任?(创业者必读)。 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缺点(今天统一回复……) 非公司制组织(民间非盈利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等除外,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它们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它们的责任是与创业者绑定在一起的。当非公司制组织资不抵债时,创业者(有限合伙人除外,后文会提及)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创业者设立非公司制组织面临的风险更大。 书接上文,既然公司制组织这么好,为什么仍有大量的组织采取非公司制呢?综合来看,大致有四个原因: 1、降低税负 公司制企业能够有效降低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一个巨大的问题,即双重征税。公司盈利后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在取得分红时还需被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非公司制组织盈利后,创业者只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即可,税负较低,这就是不少VC、PE都采取合伙企业制的原因之一。想详细了解公司制双重征税的问题,可查看文章:创业公司究竟要交哪些税? 2、组织架构简单,降低管理成本 一般来说,非公司制组织内部架构比公司制组织简单,无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效率更高。除此之外,非公司制组织的成立、注销程序也相对简单。对于业务模式单一、经营风险较低且未来无扩张计划的组织采用非公司制的形式可能更为适合。例如,我们常见的商铺,绝大多数采取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就是因为成立、经营管理、注销程序等都相对简单,管理成本较低。 3、经营管理需要 私募股权投资等创投企业一般采取有限合伙制,除了降低税负之外,带给普通合伙人提供较好的激励机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这样的制度让有能力的普通合伙人投入少量金钱、承担无限责任,更好的绑定自身目标和企业发展目标;有限合伙人投入大量金钱、承担有限责任,在不干涉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的同时,更放心地向合伙企业投入大量资本。 4、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 涉及公众利益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必须采用合伙企业的形式。由于将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将面对更大的风险,这样的做法更有利于保护公众利益。 以上3类组织形式看似相近,但却截然不同,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以下5个方面: 1、适用法律基础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体工商户条例》。从法律基础就能看出,上述三者在法律上完全是不同的概念,切不可混为一谈。 2、承担的责任不同 顾名思义,一人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而个体工商户,也不具有法人资格,严格来说,它都不算企业,应当以投资者个人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3、设立条件的要求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成立条件受《公司法》的限制,需要字号、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必要信息,应按照规定建立治理结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健全财务制度,还需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分清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权属;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而言要求较少,需要字号、申报出资、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无需建立治理结构,但需要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个体工商户要求最为简单,没有最低出资额、治理结构等要求,在法律上也没有对会计核算做出强制规定,原则上,只要税务机关同意,个体工商户无需设置账套。 4、创立者的要求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为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5、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机构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置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人数上,个人独资企业只是一人成立的企业,而合伙企业应由两人以上成立。就是因为合伙企业人数较多,为保障每个合伙人的权益,所以相关规定更为复杂,对于合伙人的入伙、退伙、经营权、分红等都有着细致的规定,鉴于本文目的不作展开。 另外,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较为常见,多数合伙企业都是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主要用于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常见的有限合伙企业如私募股权投资(前文已有相关说明)。而个人独资企业因为不涉及多人利益,因此规定较为简单,也不存在多种类型,适用于业务模式简单、投入较低的项目。 上述三类主体,如何处理财务问题,主要由两个问题: 1、是否建账; 2、账务处理标准。 以下分两类主体就建账及账务处理分别进行说明: 并不是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需要建立账册,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建账。 1)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1、个体工商户 实务中,一般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已废止在用理。即: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看待,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这些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而《企业会计准则》针对具有股权或股份性质的公司的,其整个逻辑体系及其假设和前提都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所以实务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主要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缴纳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上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3、综合来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综合来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业主(投资者)需要就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3、综合来看: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时有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2)个体工商户虽难取得房地产,但实务中也遇到过个体工商户名下有房地产的情况,所以也存在转让的可能,彼时就有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暂行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3、综合来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时,也有印花税纳税义务。 三、法律上 1、《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2、《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3、综合来看:个体工商户是经依法登记,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个商事主体。但其不是法人,无法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民法总则》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3、综合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非法人经营实体。 1、《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还包括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民法总则》规定,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3、综合来看:合伙企业是多个合伙人通过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福利赠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