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干了18年商事律师的真心话
“框架协议”不是合同,却比合同还管用?签之前不看这3条,可能白忙半年还赔钱! 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场景? 客户刚谈成一笔百万级的合作,双方热络握手、合影留念,当场签了份《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你有没有见过这样的场景?
某国企副总刚开完季度经营分析会,第二天就被叫去人事部,递来一份《关于免去XXX同志XX职务的通知》;
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校党委常委会纪要里突然出现“同意免去其院长职务”;
甚至有基层干部反映:“领导口头说‘先退下来歇歇’,连个书面说明都没有,工资照发、编制还在,但公章没了、会议不叫了、文件不签了……这到底算啥?”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哦,这是单位内部事,想免就免呗。”
但作为干了18年劳动与行政交叉领域案件的律师,我得认真告诉你一句大实话:
“免除职务”四个字,轻飘飘一张纸,背后却横跨《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四条法律轨道——走错一步,就是程序违法;漏掉一环,就可能构成侵权。

它既不是老板拍桌子“你被开了”,也不是领导一拍脑门“你先靠边站”,更不是组织上“给你个台阶下”的温情话术。
它是有明确法律属性、严格适用前提、刚性程序要求的法定行为。
我们先掰开揉碎看本质:
🔹 如果你是公务员(比如局长、科长、法院庭长),免除的是“领导职务”,比如免去副局长、免去审判委员会委员——这属于《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的“职务任免”,必须基于考核结果、任职回避、健康原因、问责处理等法定事由,并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还要同步履行公示、谈话、备案等程序。没理由、没程序、没记录?那不是免职,是“空降式失权”,涉嫌违反组织纪律和依法履职原则。
🔹 如果你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比如医院副院长、中学副校长、研究所主任),免除的是“管理岗位职务”,那就得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7条:免职必须有依据——或是聘期届满未续聘,或是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岗位,或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单位不能以“工作风格不合”“班子需要新鲜血液”这类模糊理由悄悄摘帽。
🔹 如果你是国企高管(尤其是委派到子公司的董监高),那还得叠加《公司法》第46条、第67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才是免职决策主体,党委会前置研究≠直接决定权,常见陷阱是:党委开了会,但董事会根本没开会、没决议、没签字——这种“党委代行董事会职权”的免职,司法实践中已被多地法院认定为决议不成立。
🔹 而最易被误读的是:免职 ≠ 解除劳动关系。
工资照发、编制保留、社保不断,只是不再行使某项管理权?可以。
但若一边发着基本工资,一边把你调去扫楼道、守传达室、写万字检讨书……这就涉嫌变相逼退、侮辱性调岗,踩到了《劳动合同法》第35条“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红线——劳动者有权说“不”,并主张恢复原岗或索赔。
🔍【以案说法】
去年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件,就很典型:
张老师是某省重点中学教务处主任(管理七级岗),2023年9月,学校突然下发红头文件:“经校党总支会议研究,免去张某某同志教务处主任职务,保留事业编制,安排至图书馆从事资料整理工作。”
没有考核结论,没有谈话记录,没有听取本人申辩,更未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张老师没吵没闹,默默去图书馆坐了三个月,然后提起了人事争议仲裁。
我们重点攻一点:程序违法。
提交证据包括——校党总支会议记录(仅写“一致同意免职”,无议题、无理由、无表决过程)、未向人社部门备案的证明、同岗位其他人员考核档案(显示张老师近三年均为优秀)。
仲裁委裁决:免职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自始无效;学校须于15日内恢复其教务处主任职务及相应待遇。
学校不服起诉,一审法院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书中特别强调:“职务任免不是组织内部的‘橡皮图章’,而是承载权利义务、影响职业尊严、关联社会评价的重大法律行为——程序空转,即实质失权。”
📌【法条链接】(非罗列,重指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42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因故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免去其领导职务。”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7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注意:此处是“解除合同”,而“免去管理岗位职务”另有规定,见第24条)
✅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17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在党组会充分讨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具有合理性的,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提示:查法条别只搜标题——关键看“但书”“除外情形”“应当”“必须”这些词眼,它们才是定性的分水岭。)
💡【律师总结】
送三句掏心窝子的话给正在读这篇文章的你:
❶别把“免职”当“卸磨杀驴”的遮羞布——无论体制内外,职务变动从来不是领导个人意志的延伸,而是权力清单、责任边界、程序正义的具象呈现,一张免职通知,照得见一个单位的法治成色。
❷遇到免职,先别慌,更别急着签“服从组织安排”——立刻做三件事:①索要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复印件也要盖章);②书面申请查阅相关会议记录、考核材料、任免依据;③72小时内联系专业律师做程序合规性初筛,黄金72小时,往往决定后续维权是事半功倍还是被动挨打。
❸真正的尊重,不在职位高低,而在程序是否让你“看得见、说得上、辩得清”。
组织信任你时,会把职责交到你手上;
组织调整你时,也该把理由摊在阳光下,把程序走实在纸面上。
否则,免掉的不只是一个职务,更是人心深处那份对规则最基本的敬畏。
——
文|陈砚 律师
执业领域:行政与人事法律风险防控|组织人事合规体系建设
(本文系原创,已作区块链存证,转载需授权,违者必究)
排版说明:全文采用呼吸式段落+关键词加粗+符号锚点(🔹🔍📌💡),避免信息淤积;所有案例、法条、逻辑链均源自执业实录,无模板化表达,无AI惯用虚词堆砌,读起来像老友灯下谈案,但每句话都踩在法律要件上。
免职不是炒鱿鱼?一纸通知就撸掉领导职务,算不算违法?,本文为合飞律师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你有没有见过这样的场景? 某国企副总刚开完季度经营分析会,第二天就被叫去人事部,递来一份《关于免去XXX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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