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烟民的快递困惑,背后藏着3条法律红线
“寄一包烟给老家老爸,结果快递被扣还罚了2000?哪些快递能寄烟,哪些碰都不能碰!” 你有没有过这样的经历? 春节前想给老家的老父亲寄两包他念叨了半年的软中华,顺手在某通App下单,填单、付款...
“择日”到底是在挑黄道吉日,还是在签“法律免责单”?——婚宴改期、装修停工、合同履约,别让“看日子”成了推责挡箭牌!✅ 婚礼前一周,婆婆翻着老黄历说:“初八不宜嫁娶,得挪到下月十六!”——酒店定金不退,婚庆团队已签约,婚纱照拍了一半……
✅ 装修队突然停工:“师傅看了日子,明日‘岁破’,动土不吉,后天再进场。”——工期拖了23天,违约金一天没少算。
✅ 房东发微信:“这月不宜收租,下月初六再交吧。”——结果月底一查,租约里白纸黑字写着“每月5日前支付”,逾期一天罚千分之五。
这时候,一句轻飘飘的“我这是择日”,真能挡住责任吗?
今天咱们不聊风水玄学,只讲法律逻辑——“择日”不是法律概念,而是生活习俗;它能安人心,但不能免其责。

“择日”,俗称“挑日子”“看黄历”,本质是传统民俗中对时间吉凶的一种文化判断,源于干支、节气、神煞等历法系统,常见于婚嫁、入宅、开业、动土等人生重要节点。
但它不是法律术语,更不是《民法典》里的免责事由。
法院不会因为当事人提交一张手写的“今日不宜签约”黄历截图,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会因被告一句“我信这个”,就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律尊重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但更坚守契约精神与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
——你可以选日子办喜事,但不能用“日子不好”当借口,把别人的履约成本、经济损失,一股脑儿塞进“宜忌”两个字里。
【案号】(2022)粤0304民初18923号
【简要案情】深圳某婚庆公司与新人签订《婚礼服务合同》,约定2022年8月20日(周六)提供全程服务,婚礼前3天,新人单方通知取消,理由是:“家人择日发现当日‘月厌’‘天刑’,主口舌是非,不宜成婚”,要求全额退款,婚庆公司已定制道具、预订外景、预付摄影团队定金共计4.2万元,拒绝退款。
【法院认定】
“当事人以民俗择日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不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亦未与对方协商一致,所谓‘月厌’‘天刑’系主观信仰范畴,不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合同明确约定‘非因乙方原因取消,定金不退’,该条款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诉请。”
判决书最后一句很有力:“尊重民俗,不等于放任任性;崇尚吉时,不能替代守约义务。”
——你看,连“口舌是非”这种虚化风险,法院都不认,那“不宜开工”“不宜收款”“不宜签合同”,自然更站不住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权):
只有在不可抗力、对方根本违约、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等法定情形下,才能单方解除合同。
✦ 注意:“择日不利”不在其中,且司法实践中从未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参见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对“不可抗力”的严格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若商家以“今日不宜收款”为由拒收货款、拒开发票,甚至加收“吉日附加费”,已涉嫌违反消保法。
❶可选,但不可赖:你可以按心意择日办喜事、搬家、开业,这是你的文化自由;但不能以此为由,单方撕毁合同、拖延付款、拒绝履约——自由的前提,是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❷可谈,但需合意:如果真因民俗顾虑想调整时间,唯一合法路径是:提前沟通、书面协商、双方签字确认变更协议,哪怕补一句“经双方一致同意,原定X月X日服务顺延至X月X日”,法律效力就立住了。
❸可信,但不代法:信仰值得尊重,黄历可以翻,但签字的合同、盖章的订单、微信确认的付款时间,才是法律认的“日子”,别让一句“我看日子不好”,模糊了权利义务的边界,更别让它成了逃避责任的温柔陷阱。
最后送大家一句我常对当事人说的实在话:
日子是人过的,不是日子过人的;合同是签来守的,不是签来挑的。
真正的好日子,从来不在黄历上,而在你守约的笃定里,在对方放心的笑容里,在每一份白纸黑字背后,那份沉甸甸的彼此托付。
(本文系原创,案例脱敏处理,法条援引截至2024年7月,实务中请结合具体证据与地方司法口径综合研判)
—— END ——
文|陈砚律师 · 民商事合规手记
不讲玄理,只辨权义;不抬杠,但较真。
“择日”到底是在挑黄道吉日,还是在签“法律免责单”?——婚宴改期、装修停工、合同履约,别让“看日子”成了推责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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