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魔来袭,公司竟停缴社保?这合法吗?
老张在一家科技公司干了快十年了,每天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从来没想过自己会和“重大疾病”四个字扯上关系,可天不遂人愿,年初的一次体检,他被确诊为癌症,就在他咬牙坚持治疗、四处筹钱的时候,突然发现公司竟然停缴了他的社保!医疗费的压力本就像一座大山,这下更是雪上加霜,他懵了:“公司这样做,真的合法吗?”
说实话,很多劳动者都可能遇到类似的情况——一旦患上重大疾病,公司似乎就想“甩包袱”,甚至悄悄停掉社保,但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只要劳动关系存续,公司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因员工生病而改变。
员工生病,尤其是重大疾病,本身就已经身心俱疲,若此时公司还断缴社保,无疑是在伤口上撒盐,社保不仅关系到医疗费用的报销,还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病假工资、伤残待遇甚至退休保障,公司以为省了一点小钱,实则可能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员工不仅可以要求补缴,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而从情感上来说,员工在公司辛辛苦苦干了好几年,生病了反而被“抛弃”,这种感受任谁都难以接受,一家有温度、有责任的企业,应当在员工最困难的时候伸出援手,而不是釜底抽薪。
以案说法
2020年,上海某企业员工小王因患尿毒症需要长期治疗,公司以其“长期病假、无法正常工作”为由,停止为他缴纳社保,小王无奈之下提起劳动仲裁,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行为违法,要求其补缴小王治疗期间的全部社保费用,并额外支付赔偿金,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强调,“员工患病期间,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单位依法负有无可推卸的社保缴纳义务。”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它明确告诉我们,单位不能以员工患病为由停缴社保,哪怕职工请的是长期病假,甚至处于医疗期内,公司仍然应当继续缴费,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医疗保险办法》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保并连续缴费,否则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将由单位承担。
各位朋友请记住:员工患重大疾病,公司不仅不应停缴社保,反而应继续履行法定义务,如果公司强行停缴,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第一步,先和公司沟通,明确要求其补缴;第二步,若沟通无效,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通过法院诉讼维权。
法律永远是你最坚实的后盾,别因为生病了就觉得自己“理亏”,你的权利,一分都不该退让,愿你在艰难的时光中,仍能保有争取权益的勇气——这不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更多可能遭遇同样困境的劳动者。
希望每一个努力生活的人,都能被合法、合理、合情地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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