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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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的,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且票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或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同样按此标准计算二十年。

二、一级有哪些标准

一级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涉及多个方面: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三、交通事故1至10级标准

交通事故1至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1.一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等。

2.二级伤残: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眼球缺失等。

3.三级伤残: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等。

4.四级伤残:中度智能减退;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等。

5.五级伤残: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双手功能完全丧失等。

6.六级伤残: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等。

7.七级伤残: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等。

8.八级伤残:人格改变;一眼盲目4级等。

9.九级伤残: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等。

10.十级伤残: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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