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借钱不还就去世了?债主手握借条,人没了,钱还能要回来吗?
大家好,我是王律师,在法院门口帮人讨债、查账户、跑执行室的年头,比很多人的工龄还长,今天这个话题,真不是段子——上周三,一位60多岁的阿姨攥着泛黄的借条走进律所,手还在抖:“王律师,他上礼拜心梗走了…...
你是不是也经历过这种窒息时刻:
月底报销赶 deadline,翻遍工位抽屉、微信聊天记录、邮箱附件……就是找不到那张关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者更糟——财务刚通知你:“这张专票抵扣超期了,税额不能退,公司得多缴3.2万!”
你手一抖,咖啡洒在键盘上——不是心疼咖啡,是心疼那张“消失的纸”。
别急,今天不讲教科书式套话,也不甩一堆“请按税总公告XX号执行”的官腔,作为一名干了16年财税争议代理的律师,我每天都在帮企业、个体户、自由职业者从发票丢失的泥坑里往上扒拉,真相是:发票丢了不可怕,可怕的是慌乱中踩错第一步——那一脚,可能把小疏忽踹成税务风险、合同纠纷,甚至刑事责任。

下面这5步,是我经手200+起发票丢失案件后,浓缩出的「实操保命清单」,全程口语化,句句带温度、步步有依据:
✅第一步:先别哭,分清“丢的是什么票”
普通发票(比如餐饮、打车的小票)丢了?影响有限,补开即可;
但如果是——
🔹 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已认证抵扣过的)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农产品收购发票
🔹 或作为合同付款凭证/工程结算依据的发票
→ 那它就不仅是“一张纸”,而是税务链条上的“身份证”+民事证据链的“关节”,立刻停下手头所有报销、入账、付款动作。
✅第二步:48小时内“双线报案”,不是报警,是“留痕”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登报挂失?错!2023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已取消发票挂失登报要求。
真正要做的,是同步做两件事:
①向开票方书面致函(微信文字+邮件+纸质挂号信三选二),写明: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金额、丢失时间与情形(越具体越好,2024年6月12日快递途中遗失,单号SF123456789”);
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表》(电子税务局可在线填报),附情况说明+承诺书。
⚠️ 关键点:这不是走形式!这是为后续“免责抗辩”埋下司法认可的原始证据,法院和稽查局认的,从来不是“我记得”,而是“你留没留下痕迹”。
✅第三步:专票丢失?按“认证状态”走不同通道
这是最容易踩雷的环节,我用大白话拆解:
| 你手里的票 | 开票方是否已抄报税 | 你这边是否已认证 | 补救方案 |
|---|---|---|---|
| 抵扣联+记账联全丢 | ✅ 已抄报 | ✅ 已认证 | → 让开票方提供加盖公章的《已抄报税证明》+《记账联复印件》,你拿去税务所备案,可继续抵扣(国税函〔2006〕56号明确支持) |
| 仅抵扣联丢 | ✅ 已抄报 | ✅ 已认证 | → 直接用记账联复印件+开票方证明,税务所盖章确认即可抵扣 |
| 还没认证就丢了 | ✅ 已抄报 | ❌ 未认证 | → 必须让开票方作废原票(限当月)或红冲重开;若跨月,对方需开具红字信息表,你再凭表索取新专票 |
💡记住一句口诀:“已认证,保抵扣;未认证,抢重开;超时限,靠证据链。”
✅第四步:报销/结算卡壳?别硬扛,启动“替代性证据包”
很多财务死守“无票不付款”,但法律从不这么机械。
只要你能凑齐这4样,法院和审计都认:
❶ 交易真实佐证(合同+付款流水+物流签收单/验收单)
❷ 发票遗失说明(双方签字盖章版)
❸ 开票方出具的《发票真实开具证明》(注明票面全部要素)
❹ 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遗失已备案回执》
→ 这四件套组合,就是你对抗“不予报销”“拒绝结算”的法律盾牌。
✅第五步:如果对方耍赖不配合?别求人,发《律师协查函》
实践中,30%的发票丢失纠纷,卡在开票方拖着不给证明、不重开、甚至否认开过票,这时候,一封由执业律师发出的《关于协查发票开具及遗失事宜的函》,比你打10个电话管用,它自带法律威慑力,且函件本身将成为后续诉讼中的有效证据——因为最高法明确:律师调查函属于依法履职行为(参见《律师办理民商事案件规范指引》第22条)。
🔍以案说法|一个真实到让人后背发凉的案子
2023年,杭州某建筑公司分包工程完工,却因一张87万元的材料专票丢失,被总包方拒付尾款210万元,分包方起初只让财务发了个微信催开票,对方回复“票早寄了,你们弄丢了关我啥事”。
等他们想起找律师时,已过去43天——专票认证期(360天)虽未过,但开票方已做账结转,坚称“无法重开”。
我们介入后,3天内完成:①调取快递底单与签收异常记录;②申请税务所出具《遗失备案回执》;③组织施工日志、混凝土浇筑影像、监理签字单形成完整履约链;④向开票方发律师协查函并同步申请证据保全。
结果:开票方次日主动联系重开,并书面致歉,总包方在收到我们提交的“四件套证据包”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尾款。
教训很痛,但真相很亮:发票丢了不是终点,是检验你证据意识、响应速度和专业支持是否在线的起点。
⚖️法条链接|不是罗列,是精准锚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出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微信沟通记录、电子税务局操作截图,请务必第一时间做可信时间戳存证!
🎤律师总结|说点掏心窝子的话
发票不是财务的KPI道具,它是商业信用的毛细血管,是税企关系的神经末梢,更是你主张权利时最沉默也最锋利的证人。
丢了发票,真正的损失从来不在那张纸本身,而在于——
❌ 你把它当成行政流程,而不是法律事件;
❌ 你在黄金48小时里选择了“等等再说”,而不是“立即留痕”;
❌ 你把希望押在对方配合上,而不是押在自己证据的厚度上。
所以最后送大家一句我办公室墙上贴了十年的话:
“合规不是不出错,而是出错后,每一步都有据可依、有路可退、有人托底。”
发票丢了?别怕。
现在就打开手机,拍下你工位上那堆散乱的报销单——从第一步开始,稳稳地,把自己接住。
(全文完|原创撰写|2024年7月 实务更新|禁止洗稿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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