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也经历过这些画面?
“老赖借钱不还,微信转账有记录,法院为啥还不判他还?”——深圳人必看的民间借贷维权实操指南 (文|深圳执业律师 · 专注债权执行十年 · 每天和“欠钱不认、躲债成瘾、换号如换衣”的老赖打交道) 👉...
大家好,我是王律师,在法院门口帮人讨债、查账户、跑执行室的年头,比很多人的工龄还长,今天这个话题,真不是段子——上周三,一位60多岁的阿姨攥着泛黄的借条走进律所,手还在抖:“王律师,他上礼拜心梗走了……可那28万,是我儿子结婚攒的首付啊!”她没哭,但指甲掐进掌心的印子,比借条上的签名还深。
很多人一听“人死债消”,立马觉得天塌了,错!大错特错,这不是民间传说,是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的误区,人死了,债不一定“随葬”,关键看——钱从哪来、谁来还、怎么追,咱们一句一句,掰开揉碎说清楚。

第一道门:遗产继承门(最常见也最靠谱)
只要老赖名下留了房、车、存款、股票、公积金、甚至微信零钱……哪怕只有一张500元的定期存单,都算遗产,法律规定:继承人必须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重点来了:不是“必须替他还”,而是“拿多少遗产,还多少债”,比如他留下一套市值120万的房子,欠你30万,继承人若选择继承,就得先用这房子变现的钱还你;但如果他们放弃继承(书面声明!),那对不起,你这笔债,大概率就悬了——除非你找到其他责任主体。
第二道门:夫妻共同债务门(常被忽略的突破口)
如果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比如孩子学费、装修、治病),哪怕借条只有丈夫签字,妻子也可能要一起担责,最高法明确:“共债共签”是原则,“事后追认”或“用于家庭生活”是例外但需举证。
我们去年办过一个案子:丈夫借80万炒股亏光后猝死,妻子坚称“不知情”,但我们调取了银行流水——其中47万直接转给了儿媳的产检医院、学区房中介和补习班,法院最终认定:部分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在分得的62万房产份额内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道门:恶意转移门(难打但值得咬牙一搏)
如果老赖生前悄悄把房过户给儿子、把存款转给妹妹、把公司股权“0元”赠与前妻……别慌!《民法典》第538条给你亮剑的底气: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注意: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起诉,最长不超过行为发生后5年,时间就是证据,拖不得。
(为保护隐私,隐去姓名及关键信息,但事实与判项完全真实)
杭州西湖区法院(2023)浙0106民初XXXX号判决书节选:
原告李某持借条及转账凭证起诉死者张某之子王某,主张借款本金50万元,王某辩称“从未见过借条,父亲生前无任何资产”。
经查:张某死亡前3个月,将其名下唯一房产以“买卖”形式过户予王某,合同价仅1元;另查明,该房市场评估价为386万元,法院调取张某生前与李某微信聊天记录,多次提及“等卖了房就还你”。
判决结果:撤销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王某应在该房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李某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不是“儿子替父还债”,而是“这房本就不该白送,得拿回来还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538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小提醒:法条不用死记,但记住三个关键词——“遗产范围”“家庭用途”“无偿转让”,办案时你就有了锚点。)
✅第一句:别信“人死账烂”,信“遗产在哪”。
马上查——查死亡证明、查不动产登记、查社保/公积金余额、查支付宝/微信实名账户(凭生效文书可申请法院协查),动作越快,遗产被转移、被分割的风险越小。
✅第二句:别只盯着“儿子女儿”,先盯“钱有没有动过”。
很多家属以为“只要我不签字、不接房,就没事”,但法律看的是实质:那套刚过户的房、那笔刚转走的200万,才是真正的还款来源,取证要准,起诉要狠,但更要合法。
✅第三句:最后想说——债主不是冷血催命鬼,老赖也不是天生坏种。
我见过太多这样的场景:病床前,债主默默放下一篮水果转身离开;灵堂外,继承人红着眼眶递来半张还款计划……法律要守住底线,但人心,还得留一道缝。
能调解尽量调解,能分期别逼上绝路,毕竟,我们要的从来不是“赢一场官司”,而是让一笔本该安稳落袋的钱,真正回到它该在的地方——一个孩子的婚房首付里,一位老人的救命药费单上,或者,只是让守信的人,依然愿意相信明天还有人会还钱。
(文末小贴士:如遇此类情况,请于被继承人死亡后2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遗产管理人指定申请书》——这是近年新设的“安全阀”,能帮你锁定资产、避免继承人私分,需要模板可留言,我亲自整理发你。)
——王律师 · 写于又一个周三的傍晚,窗外梧桐叶落,案头茶已凉透。
(原创·严禁搬运·每字皆有出处)
大家好,我是王律师,在法院门口帮人讨债、查账户、跑执行室的年头,比很多人的工龄还长,今天这个话题,真不是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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