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的女人怎么追回?老赖耍无赖,法律真能管住吗?
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好心借出去的钱,对方是个熟人,还是个女人,当初说得情真意切,眼泪汪汪地说“就周转一个月”,结果三个月、半年过去了,电话不接、微信拉黑,见面装不认识,甚至反过来倒打一耙说你“小气...
你有没有过这种经历?辛辛苦苦拍了照片、写了文案,挂出去三天,咨询的人不少,看房的却没几个,好不容易有人感兴趣了,一见面就问:“这房子真能住吗?不会有什么隐藏问题吧?”更糟的是,租客住了半个月突然报警,说“你这房子根本不符合安全标准”,最后闹上法院,你还得赔违约金。
别急,问题很可能出在——你的出租信息写得太“随意”了。

很多人觉得,租房嘛,不就是写个地址、面积、价格、配个图,再加句“拎包入住”就完事了?错了。一份合格的出租信息,不是广告,而是一份法律意义上的要约邀请,稍有不慎,就成了日后纠纷的“证据”。
我干了十几年房产纠纷律师,经手过上百起因出租信息引发的官司,发现一个惊人的规律:90%的房东败诉,不是因为房子有问题,而是因为“说得太多”或“说得太少”。
先说“说得太多”的典型例子。
比如你在文案里写:“本房精装修,全新家电,24小时热水不断,独立下水管道,安静无噪音。”结果租客入住后发现热水器经常坏、楼上半夜蹦迪、下水还反味……哪怕你说的是“当时情况”,但白纸黑字写着“不断”“无噪音”,法院大概率会认定你构成虚假宣传或重大误解,租客有权解约+索赔。
再说“说得太少”的坑。
比如只写“两室一厅,月租3500”,连是否含物业、能不能养宠物、是否允许转租都没提,租客搬进来第二天带了只金毛,你不同意,想赶人?不好意思,合同没约定,你又没提前说明,法院通常支持租客“合理使用房屋”,你反而成了违约方。
那到底该怎么写?记住三个关键词:真实、完整、留痕。
还有一个细节很多人忽略:照片别P太狠,滤镜开到最大,地板亮得能照镜子,实际是磨损严重的复合板——这种视觉欺骗,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为“误导性展示”,租客主张撤销合同,你很难抗辩。
去年我代理一个案子,杭州房东张先生挂房时写:“朝南主卧,独立阳台,随时看房,拎包入住。”年轻女孩小林看了心动,当天签约交了押金和首月租金共8600元,结果入住才发现:阳台被隔壁空调外机挡住一半,且整栋楼晚上10点后断电,所谓“随时看房”其实是她下班后根本没人开门。
小林起诉要求退钱并赔偿误工费,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求,为什么?
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随时看房”属于对租赁便利性的实质性承诺,若无法兑现,构成对承租人缔约自由的误导。“拎包入住”未说明不提供床具、窗帘,导致承租人额外支出,也属信息披露不充分。
房东不仅退钱,还赔了2000块精神损失费(没错,法院认定了“信赖利益受损”)。
一句话,写歪了,代价上万。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另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虽然个人房东不算“经营者”,但在司法实践中,若出租信息具有持续性、公开性和营利性特征,法院可参照适用消保法原则,认定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写出租信息,不是“卖货文案”,而是法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你写的每一个字,未来都可能成为对方律师手里的“呈堂证供”。
请用“将来打官司”的心态去写:
✅ 不说绝对词(“绝对安静”“永不涨价”)
✅ 不回避缺陷(老小区写明“无电梯”,临街写“可能有车流噪音”)
✅ 关键条款提前公示(宠物、转租、维修响应时间)
真诚不是情怀,而是最聪明的防御。
你坦荡,租客才安心;你透明,纠纷才远离。
别让一句轻率的“随便写写”,变成一张沉重的赔偿单。
好房子,靠的是真实打动人心;
好房东,赢在细节上的法律意识。
你有没有过这种经历?辛辛苦苦拍了照片、写了文案,挂出去三天,咨询的人不少,看房的却没几个,好不容易有人感兴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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