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且票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6.: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需依据不同情形。
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一般依据交警出具的书划分的责任比例来确定赔偿份额。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存在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可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车辆存在租赁、借用、买卖、盗抢等情形时,赔偿责任主体也有不同规定。比如租赁、借用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由《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该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鉴定原则是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判断依据包括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
伤残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一级伤残表现为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等;二级伤残如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三级伤残有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等。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组织器官损伤程度和功能障碍情况。
鉴定时需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和人员,依据伤者病历、影像资料、身体检查等进行综合判断。伤者在事故后应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相关资料,在治疗终结后可申请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为后续的赔偿等事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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