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诊疗过程中,评定因伤所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准则。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其确定需考虑损伤的部位、性质、严重程度以及个体差异等因素。比如,肢体骨折的误工期相对较长,而一些软组织损伤误工期则较短。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护理依赖程度不同,护理期也有区别。像重伤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护理期会较长;而轻伤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期则较短。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一般来说,损伤越严重,营养期越长。

目前,我国有《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作为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该标准为司法实践中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问题提供了科学、合理的评定准则,确保赔偿的公平、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为主要细则和标准:

第一,因一方过错导致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常见情形有一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如、、行驶等引发事故,该方负全责。

第二,双方或多方都有过错,按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例如,一方违规变道,另一方超速行驶,双方都对事故发生有作用,根据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

第三,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比如因突发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因素导致的事故。

第四,一方故意造成事故,他方无责任。如一方为骗取保险金故意碰撞其他车辆,实施故意行为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在实践中,交警会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方式,结合和证据材料,综合判断事故责任。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三、道路交通事故人体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最重)到十级(最轻),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一级伤残最为严重,如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导致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颈部及胸部损伤造成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等。二级至五级伤残程度依次递减,例如二级伤残可能是双眼盲目5级等情况。

六级至十级伤残相对较轻。以十级伤残为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方面,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可评定为十级;头面部损伤中,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也符合十级标准。

在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员会全面考虑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当事人需在治疗终结后,向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专业人员依据标准做出客观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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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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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2

道路交通事故三期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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