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浙江省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浙江省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适用统一的国家标准,而非仅适用于该省。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涵盖多个方面: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等。

2.头面部损伤: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以上;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等。

3.颈部及胸部损伤: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等。

4.腹部损伤: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等。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等。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等。

7.体表及其他损伤: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等。

具体需由专业鉴定机构依据上述标准,结合伤者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二、交通事故中,哪种行为属于

逃逸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目的而逃跑的行为。以下几种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事故发生,直接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例如,两车碰撞后,一方司机未做任何停留,直接开车离开。

2.当事人自认无责任,驾车驶离。有些司机觉得事故自己无责,未等交警处理就自行离开。

3.有、嫌疑,报案后不候处理,弃车离开又返回。比如司机酒后撞车,害怕被查酒驾,先离开现场,过段时间再回来。

4.送伤者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送伤者就医本是正确行为,但未报警且擅自离开,也算逃逸。

5.送伤者就医,留下假信息后离开。这种提供虚假信息逃避责任的行为,同样属于逃逸。

6.接受调查期间逃匿。在警方调查事故过程中逃跑,逃避法律制裁。

7.离开现场并且否认事故,但有证据表明应知情。即便不承认知道事故,只要有证据证明其知晓,仍算逃逸。

8.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赔偿不足,未留真实信息且强行离开。双方就赔偿问题没谈拢,一方强行离开逃避后续责任。

三、交通事故,60岁以上人员有吗

60岁以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一般存在获得误工费的可能。

通常情况下,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判断60岁以上人员有无误工费,关键在于其是否还具备劳动能力、是否实际参加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

若60岁以上人员仍有劳动能力,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在事故发生前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如、工资流水、单位误工证明等,因交通事故导致其收入减少,就可以主张误工费赔偿。比如退休后返聘到企业工作,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等。

相反,如果60岁以上人员没有实际工作,没有因交通事故造成收入减少的情况,那么主张误工费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60岁以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误工费,要结合具体情况,以证据证明其是否存在误工损失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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