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起诉开庭原告如何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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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原告在借钱不还起诉开庭时的陈述,应包括借款事实、双方约定、催要过程等关键信息,并强调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对自己造成的影响。

在开庭时,原告进行陈述需要清晰、有条理且具有说服力。要明确陈述借款发生的时间、地点、金额等具体情况,比如“在[具体时间],被告向我借款[具体金额],地点是在[具体地点]。”接着,阐述双方关于还款的约定,例如还款期限、利息等,“当时双方约定,被告应在[约定时间]前归还借款,且需支付相应利息。”说明自己催要借款的过程,包括催要的方式、时间等,“自借款到期后,我通过[催要方式]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未能归还。”陈述时要突出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如“被告的这种行为导致我自身资金紧张,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在陈述过程中,要注意语言表达准确、简洁,避免冗长和啰嗦。同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要被被告的反驳或辩解所干扰,按照自己事先准备好的思路进行陈述。如果有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要适时向法庭出示,以增强陈述的可信度。要强调自己的诉求,即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总之,原告的陈述要紧扣案件事实和证据,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为自己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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