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法律解析: 失信被执行人是被执行人中的一部分,被执行人不一定是失信被执行人,但失信被执行人是存在特定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
借款担保人需承担还款等法律责任,而证明人只是对借款事实起见证作用。
借款担保人和证明人有着明显的区别。
从法律责任上看,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有义务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或其他担保责任。这意味着担保人要对债务的履行提供保障。如果借款人违约,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的责任较为重大,其可能面临经济上的损失。
而证明人主要是对借款行为的发生和相关事实进行见证和证实,其作用更多的是提供一种客观的证明。证明人并不需要承担还款或其他实质性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地位上,担保人是与借款合同相关的重要当事人,其承诺和行为直接影响到借款关系的成立和履行。证明人则相对独立,其存在主要是为了增强借款事实的可信度。
另外,在承担义务的意愿上,担保人通常是明确知晓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的,而证明人一般只是被动地见证事件,不具有主动承担债务的意愿和义务。
在实际情况中,要明确区分担保人和证明人的角色,避免混淆。借款人在寻求他人帮助时,也应该明确告知对方所承担的具体角色和责任,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债权人在审核借款关系时,也要准确识别担保人和证明人的不同,合理评估风险和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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