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法律解析: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侵权行为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所导致时,行为人...
产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科学技术水平限制等。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事由。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如果产品根本没有进入市场流通环节,那么自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侵权损害,也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也就是说,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将产品投入市场时,该产品是不存在缺陷的,后续出现缺陷可能是由于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在此情况下可免责。
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有时候,以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产品存在的潜在缺陷,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也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或者是对产品进行了不当使用等,生产者或销售者也可能免责。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免责事由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免责的范围。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以减少侵权责任的发生。同时,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也应按照说明书和相关要求正确使用,以避免自身不当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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