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能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普法百科8小时前2

  一、当事人不能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当事人不能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点: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夫妻感情未破裂。

  二、离婚程序是否需要冷静期

  离婚程序需要冷静期,诉讼离婚没有冷静期,协议离婚需要一个月冷静期。当事人协议离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公平法务提醒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时孩子如何分配

  离婚时孩子的分配问题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据究竟由谁来抚养孩子对于孩子的成长比较有利作出判决。如你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举证证明有更多的时间照料孩子,孩子跟随你生活对于孩子本身成长比较有利来进行争取。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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