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一、具备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具备以下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暴力行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一方染上这些恶习屡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难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视为感情破裂。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情形。
二、夫妻感情破裂后子女的抚养费是多少
夫妻感情破裂后子女的抚养费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三、起诉离婚可以撤诉吗
起诉离婚后,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可以撤诉的情形有:
1.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4.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公平法务提醒您,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