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协议约定由一方给付的,另一方就无需给付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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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固有利益的损失以及可能的精神损害赔偿。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不仅不符合债务的本旨,而且还造成了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范围的确定较为复杂。
首先,履行利益的损失是必然要赔偿的部分。这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而导致债权人预期获得的利益未能实现的损失。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买方无法按照预期将货物销售获利,那么买方预期的销售利润损失就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
其次,固有利益的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固有利益指的是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关系影响,债务人也应当予以保障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例如,因使用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导致人身伤害,治疗人身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就属于固有利益的损失。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可能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但这通常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比如加害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且这种精神痛苦与加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加害给付赔偿范围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合同的约定、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的后果等因素。同时,受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遭受的损失,以便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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