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普法百科5小时前1
法律解析: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一般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责任承担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如果险情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那么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来承担责任。这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是其行为导致了危险的出现,从而引发了他人的紧急避险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害。

例如,甲驾车在路上追逐竞驶,导致乙为了躲避甲的车辆而驶入他人农田,造成农田的损坏。这种情况下,甲作为引起险情的人,应当承担乙造成的农田损害的责任。

然而,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比如突发的泥石流、地震等,紧急避险人通常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可能需要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适当补偿”会综合考虑避险行为的必要性、损害的程度、紧急避险人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紧急避险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条件。首先,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且具有紧迫性。其次,采取的避险措施必须是必要的,即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其他更温和的方式来避免危险。最后,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如果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那么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例如,为了躲避一只小狗而驾车撞坏了价值高昂的公共设施,这种避险行为就可能超过了必要限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对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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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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