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员工受伤由谁负责鉴定
法律解析: 劳务外包员工受伤,一般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涉及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如果员工受伤要确定责任和进行相关鉴定,涉...
分包单位工伤赔偿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分包单位有资质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若分包单位无资质,发包单位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工程建设等领域,存在大量的分包现象。当分包单位的员工发生工伤时,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
如果分包单位具有合法的用人主体资格,也就是具备相应的资质,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当职工发生工伤时,应由分包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费用。例如,在某个建筑项目中,专业分包单位承担了防水工程施工,该分包单位为其聘用的工人都缴纳了工伤保险。若其中一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那么该工人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就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分包单位按照规定支付。
如果分包单位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比如一些包工头带领的施工队伍,他们没有合法的企业资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发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员工的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该个人招用的工人在工作中受伤,虽然工人与建筑公司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建筑公司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如果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对于工伤赔偿责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双方之间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最终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但这并不影响受伤职工向有责任的一方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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