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房产证更名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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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协议离婚后房产证更名对方不配合,可先尝试协商沟通,若协商无果,可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待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进而完成房产证更名。

在协议的情况下,双方通常会就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的分割达成一致,并写入离婚协议。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方在离婚后不配合办理房产证更名手续的情况。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的沟通协商。毕竟双方曾有过婚姻关系,通过心平气和地交流,向对方说明配合办理更名手续是其应履行的义务,也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合理要求,或许对方会改变态度,配合完成更名。

但如果协商不成,那就需要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及更名的约定,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向法院提交离婚协议、离婚证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就房产分割及更名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在审理后,如果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会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对方履行配合更名的义务。

一旦取得了生效的法院判决,而对方仍然拒不配合,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部门会依据法院的通知书直接办理房产证更名手续,从而无需对方的配合也能完成房产的更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遇到协议离婚后对方不配合房产证更名的情况时,要冷静处理,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本文来源:https://www.falv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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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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