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有什么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原则有:
1.合法原则
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
2.公平原则
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公平法务提醒您,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3.婚姻自由原则
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4.自愿原则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
三、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可能出现的结果有哪些
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可能出现的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