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

普法百科1天前2

  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有什么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原则有:

  1.合法原则

  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

  2.公平原则

  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公平法务提醒您,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3.婚姻自由原则

  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4.自愿原则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

  三、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可能出现的结果有哪些

  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可能出现的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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