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少分或不分财产情况

普法百科10分钟前1

  一、离婚少分或不分财产情况

  (一)双方约定。婚前协议或离婚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不分或少分。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一方重大过错。比如婚内出轨、遗弃孩子等等对离婚有重大过错的一方,这种情况不分基本不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少分的也很有限。

  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精神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只能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在确定具体数额时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核定。

  (一)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二)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未明确表示放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离婚少分或不分财产情况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在进行处理离婚财产损失的时候,我们可以提前进行财产保全,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并且也要了解精神损失费用的评定以及核定情形,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公平法务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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