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离婚分居期间的收入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准备离婚分居期间的收入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准备离婚分居期间的收入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从开始到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为止。分居并不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结束,在准备离婚但尚未正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通常仍受此规定约束。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有财产约定,明确规定了分居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且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那么就按照约定执行,此期间的收入就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如果能证明某笔收入是基于个人的特定人身属性而获得,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因此,准备离婚分居期间的收入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存在特殊约定或符合特定情形时,可能会有不同认定。

二、子女婚后父母出资的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子女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况判断:

- 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相关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子女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财产属性,需根据出资方式、产权登记等具体情况确定。

三、丈夫父母的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父母的安置房一般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从财产所有权角度看,该原属于丈夫父母所有,即便因拆迁转化为安置房,所有权仍归丈夫父母。夫妻双方并未基于婚姻关系对该房产原始取得所有权,所以通常不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丈夫父母通过明确表示将该安置房赠与夫妻双方,或者夫妻双方对安置房有出资参与建设、装修等行为,并能提供相应出资证据,且双方有关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那么该安置房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判断丈夫父母的拆迁安置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依据房产原始归属、是否有赠与行为、夫妻双方有无出资及约定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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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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