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作者:李本虎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微信:libenhulvshi   案例一   1998年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矛盾感情恶化,开始分居生活,各自的经济相对独立。女方到外地打工,后来做起了生意,挣了一些钱,陆续购置了四套房产,均登记在女方自己名下。   2014年,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分割女方名下的房产。女方认识,双方已经分居十几年,在经济方面双方事实上一直实行AA制,所以分居期间各自挣的钱和名下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男方无权要求分割她名下的财产。但是因为女方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双方实行的分别财产制。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除非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到案件中,女方名下的四套房产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购房资金来自女方的婚后收入,所以该四套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要求分割,法院判决男方分得两套房产。   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我国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民法典》明确规定,约定财产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中,女方认为双方分居多年,虽没有书面协议,但双方事实上形成夫妻分别财产制,这种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在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双方虽然分居了十几年,但仍然属于夫妻关系,按照婚后取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即使这四套房产全是女方个人收入购买,但个人婚后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买的房子也是共同财产。   案例二   1994年双方结婚。   1996年双方感情不和,男方离家出走。   2002年,女方购买单位房改房,房产登记女方名下。   2016年,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该套房产。   法院认为:女方购买该房屋的时间在男方离家、双方分居之后,自男方离家双方分居后再无经济来往,女方独立抚养双方婚生子至成年等事实,没有证据表明男方在离家后为购买该房屋出了资、或是当年的购房款来源于或部分来源于双方分居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在分居之后还有任何的经济混同行为,故应认定该房屋系双方分居后由女方单独出资购买。所以房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割。   总结   案例一认为夫妻在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但法院将女方名下四套房产等额分割的做法并不合适,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考虑到双方分居多年的事实,财产为一方付出所得,给予多分。   案例二的观点,司法实践比较少见。法院认为双方分居多,女方购房期间,双方经济不存在混同,男方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分居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情况下,认为房产为女方单独出资购买,所以房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我们认为该观点法律依据不足,即使分居后女方单独出资购买,但女方的出资如果是婚后收入的话,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无法回避这个问题。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类做法,法院认定分居期间取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分居期间夫妻之间未尽相互扶养义务,判决另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