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李女士于2008年8月27日订立《协议书》,约定我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并约定该协议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不久,我们结婚了。结婚不到半年,我们双方发现性格不合,想要离婚。上个月,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想请问,我们之间的协议有效吗? 律师解答 律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首先,孙先生和李女士因确立婚姻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相互之间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由于约定财产制度的存在,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本案中夫妻双方所订立的《协议书》,不存在《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本案中孙先生与李女士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对婚前的财产作出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